監管與創新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又是一種并存的現象,在金融領域與資本市場變現更為突出,所有金融產品不管是“打擦邊球”還是更為復雜的“結構化”,都是在監管框架內設計并實施的,創新主體(各類銀行、政府、投融資平臺)主觀上在尋找一條曲折但可通往出口道路,客觀上已經在進行著各類自身的規范與資源整合,業內將之比喻為“推箱子”游戲;而監管的訴求并不是絕對的禁絕創新,而是維持系統的穩定性,對創新進行揚棄,對威脅系統的產品實施各類控制。
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鎮化及投資驅動下,創新性的設立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并且需要投融資平臺不僅在既有的金融框架下,而且要突破框架獲取資金,這一全國各地政府無意識的統一行動給金融系統造成了相當大的沖擊,直接威脅到系統的穩定性,因此,從2010年國務院下發19號文后,銀監會基本上是每年一文的強調、強化對投融資平臺的貸款監管,避免監管政策的效力逐步衰減。2010年發布《關于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2011年發布《關于切實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工作的通知 》2012年召開“推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清理規范工作”;今年,監管政策如期而至,除了明確一些定義,規范了一些具體做法外,我們認為,監管之外,已無新意。
一、管理范圍及統計口徑
本次政策的管理范圍并無實質性突破,主要還是針對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托、金融租賃等機構,值得一提的是農業發展銀行在文件單獨提到,根據我們在實踐中的觀察,這反映了農發行在去年對投融資平臺的貸款有所增加,主要集中在新農村建設、農田水利項目及相關的涉農項目上,而且所涉及的范圍和領域有擴張的趨勢。
文件對負債統計口徑做了進一步規范,包括了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信托計劃、理財產品等。這里有三點值得分析,一是銀監會再三強調審慎持有融資平臺債券,要求購買城投債的審批權限上收到總行,要求不得為平臺債券提供擔保,這多少影響到了發改委的債券發行,會不會出現城投債一級市場的低迷,甚至出現即使發改委批復發行但已無資金愿意購買的局面?這要看發改委如何應對,我們將持續跟蹤。二是文件對此前券商層面積極推出的證券化產品(ABN)并無插手,也反映出了目前此類產品尚處于方興未艾的階段,各平臺可以重點關注該類產品。三是據我們了解,在實際操作中,監管比文件更為嚴格,表外表內同時監管,此前“銀信合作”的“明保暗貸”也納入了全口徑統計。但一些基金類產品并未納入規范之中。
【對策提示:1、信貸融資及類信貸融資增量有限,Wind數據顯示,一季度各類城投債累計發行2831億元,而去年同期為1385億元,同比增長104%,因此,城投債仍是平臺的常態產品,應該予以更多的重視;2、證券融資將有新的突破,應重點整合及儲備有現金流或名義現金流的資產,如市政公用資產(水務、燃氣、垃圾處理、保障房、收費路橋等);3、積極探索基金類及股權類融資,構建城市發展基金,積極與開發性金融機構合作?!?/span>
二、總量控制與結構優化
總量控制是非常明顯的系統風險控制,主要手段有二:一是收回存量貸款,二是嚴控新增貸款,文件正是從這兩方面來規范的。
首先在收回存量貸款方面手段有三:一是對于現金流覆蓋率低于100%或資產負債率高于80%的融資平臺,要求銀行要對其貸款占本行全部平臺貸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貸款發放,加大貸款清收力度。二是對于整借整還的中長期貸款,原則上按照等額分攤的方式每年至少兩次償還本金,利隨本清。三是對于融資平臺現金流不能夠全覆蓋,能夠吸引社會資金投資的項目,在現有貸款余額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資產重組、引入新投資者、項目出售等方式,引進資金用于還貸。對于融資平臺現金流不能夠全覆蓋,不宜吸引社會資金投資的項目,銀行只能只收不貸,并要求地方政府將償債資金納入預算,明確償債資金來源。
其次,在控制新增貸款方面手段有三:一是平臺資格限制,必須滿足六大條件,核心為現金流全覆蓋和負債率低于80%;二是項目投向限制,控制在五個方面并實行"保在建、壓重建、控新建";三是審貸程序強化。
在結構優化方面,一是區分平臺類與退出類;二是差異化管理,主要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融資平臺、保障性住房和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
【對策提示:1、目前資產負債率高于80%的平臺并不多,但現金流100%覆蓋的并不多,因此要加強對投融資規劃及現金流的規劃;2、準經營性項目及經營性項目積極考慮引入產業投資人,通過社會資金置換平臺貸款額度,將有限的額度用到更多公益類項目中去;3、鑒于退出類平臺的監管非常嚴格,如果退出成本大且退出后也無所作為的話,那就不必強行退出平臺;4、積極與省級平臺、央企合作,推進必保項目,目前已有不少地區采取此“借船出?!辈呗浴?/span>
三、支持項目與新增貸款
463號文及162號文出臺之后,各方都在等待銀監會出臺落實細則,目前看來與預期的基本不差,銀監會除了引用了463和162號文之外,并未給予國土及財政部門更多的呼應,基本仍維持著其原有監管思路,同時也若有似無的放開了一些管制。
明確了支持項目,包括:
ü 符合條件的省級融資平臺、保障性住房和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
ü 符合公路法的收費公路項目;
ü 國務院審批或核準通過且資本金到位的重大項目;
ü 巳列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
ü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
ü 工程進度達到60%以上,且現金流測算達到全覆蓋的在建項目;
ü 符合中央政策的農田水利類項目。
明確了新增貸款,包括:
"收回再貸",對于融資平臺現金流全覆蓋、已建成但還沒有產生足夠現金流償還貸款本息的項目,可以在原有貸款額度內進行再融資。
"據實定貸"對于融資平臺現金流全覆蓋、已經確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貸款巳經到期的項目,耍一次性修改貸款合同,根據實際工期重新確定貸款期限。
【對策提示:1、信貸融資要更加注重資金的使用效率(周轉效率),盡可能減少貸款占用對負債率的壓力,爭取政府支持,縮短債務償還、資產形成、資產注入、再融資的周期;2、項目選擇時在考慮中心城區時,可以有想象力的涉及到整個市域范圍,包括區縣旗等,拓寬項目面;3、用足用透"收回再貸"及"據實定貸"原則】